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公安部等九部委的相关部门牵头联合创立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组织,英文缩写为CHC)。全国高协组织为支持和推动我国高新科技行业、企业通过对科学技术应用和产业化运营规划的科学管理,真正实现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增长,批准设立了“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高管委,英文缩写:CHAC)。全国高管委是在全国高协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组织、促进我国行业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领域实施科学管理的非独立法人、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全国高管委的工作宗旨是为促进我国行业企业通过高科技科学管理实现良性快速发展和科技应用与产业创新,为我国繁荣昌盛作出贡献。全国高管委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动态联盟、通力协作、协调促进、共同发展;主要协作和服务对象是: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高新科技领域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全国高管委坚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科技兴国、求实创新的方针,接受“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CHC)”的领导和监督,自身保证社会协作活动的公益性。“领引(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高管委的业务执行机构,凡涉及经济利益、法律关系的事物,概由“领引(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受理,并承担有关经济、法律的责任。全国高管委对业务执行机构及所属协作平台机构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二、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高管委在业务执行机构协作配合下,坚持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以下工作:
1、承上启下,传达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企业基层的呼声,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高新科技行业企业强化内在的科学管理和对外的产业化协作。
2、组织优秀管理策划人才,从现时和未来的角度分析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潜力,研究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方式,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赋予新的内涵,针对行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营销、生产制造、人才使用、资本运营、市场经济分析等各个专业开展管理科学领域的战略规划研究,提供科学的创新发展的具体管理方案,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引进国外智力,借鉴国外企业现代管理方法,发挥管理专家的作用,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3、培训优秀企业管理人才(现代管理师),进行行业的再教育。
4、介绍优秀企业的管理经验,并对落后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企业重组再发展,同时将这一整套的管理模式实践成果发展形成产业而推广。
5、组织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会及项目研讨会,推广各行业的先进管理技术与管理模式;举办高科技产业管理学术论坛,注重对我国优秀的企业管理文化的研究与总结;结合借鉴国际管理科学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我国的科技管理水平。
6、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科技领域内的科技成果和科学管理成果进行评审、鉴别、推介、并帮助实施;帮助企业规避科技投资风险,加速科技向生产力转化。
7、创造条件,争取政策,对高新科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委成员或社会企业进行宣传和表彰。
三、协作成员
第五条 凡模范尊纪守法,认同全国高管委《管理规程》、符合全国高管委协作工作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全国高管委相关工作,成为合作或协作成员。合作成员的主要形式为集体成员单位或自然人成员个人,集体成员单位可申办全国高管委工作领域内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或成员单位,个人可成为全国高管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成员条件
1、成员单位:
凡愿遵守全国高管委《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高管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管委的成员单位;
2、成员、专业委员、资格专家委员:
凡愿遵守全国高管委《规程》、热心支持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的高科技人才、企业家或社会活动家,均可聘为全国高管委委员或专业委员、顾问。
每位委员任期三年,届时,凡符合条件者,继续聘任;凡违反全国高管委《管理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批手续
成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全国高管委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经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后即可成为全国高管委协作成员单位。
委员、资格专家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工作的业绩,经全国高管委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全国高协组织备案后即可聘为专业委员。
专业协作委员会或地方协作分支,由从事相关企业的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本团体相关企业的特点和实力,经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全国高协组织核准备案后,即可建立具有专业特点或地方区域化协作委员会。
第八条 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各专业或地方协作委员会必须于批准筹备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全国高管委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领引(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下,经工商局注册独立法人实体的业务执行机构,并通过高管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力:
(1)可对全国高管委和各属下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可优先参加全国高管委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3)可优先参加全国高管委和属下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会议;
(4)可优先在全国高管委网络刊物上发表论文并取得相关资料;
(5)属下委员会有资格使用“九星CHAC”标识;
(6)可在自己的产品介绍中及各种活动中冠以“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7)可以享用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料;
(8)可以邀请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系统的专家顾问指导工作;
(9)可由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网站在网上宣传各成员单位的简介、动态和新产品介绍。
2、义务:
(1)遵守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管理规程》;
(2)执行全国高管委和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全国高管委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全国高管委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4)积极为全国高管委开展工作;
(5)按约定时间向全国高管委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3、专业、地方委员会职责:
(1)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工作委员会规程;
(2)各下设委员会机构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情况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或地区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学科的带头人或行业优势单位;
(3)重要问题及时向全国高管委汇报。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积极参加全国高管委召开的各种会议;
(4)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方案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通知;
(5)副主任及部门以上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6)必须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做到合法、有效的工作,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相关的义务承诺;
(7)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全国高管委所属成员由本委统一发给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全国高管委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报告高管委,并交回工作证和相关的证书、印章、任命通知等;高管委各专业或地方委员会的主管领导不称职时,高管委可以重新任命;委员会长期不达标或发生重大问题时,高管委有权撤消。
第十二条 全国高管委个人成员如有严重违反高管委《规程》行为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高管委设立 “高管委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全国高科技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协作工作。
四、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负责制(由全国高协组织任命),下设副主任、副秘书长、各下属委员会、各协作或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高管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建议修改高管委工作《管理规程》;
2、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4、审议宣布有关决议;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高管委常务委员,由领导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1、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批准设立专业或地方委员会及其他业务执行机构;
3、审议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审议和决定对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7、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高管委按不同专业由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相应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按高管委《规程》规定接受全国高管委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全国高管委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领引(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受理。
五、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全国高管委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全国高管委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
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六、全国高管委标识
第二十条 全国高管委标志由兰色圆形宇宙内九颗黄星、白色圆环、CHC和科技花组成。九颗黄星代表发起组织“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国务院九个部委;CHC为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英文缩写;科技花表示高科技;环内英文为“中国、管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国高管委《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高管委。《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高管委不设银行帐户和财务,涉及费用的管理与监督详见配套业务执行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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